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湖南省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4〕37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湘财资〔2023〕9号)、《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湘财资〔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学校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划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1000元(人民币,含1000元,下同)、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家具等。单位价值不足1000元的家具、图书或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资产;
(二)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三)在建工程:指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型修缮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
(四)无形资产(含数据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动植物)品种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权、各类数据、学校名称、学校声誉、机构代码、形象标识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指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履行职能,完成事业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拓展需要,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采取独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与学校承担的公共事业发展职能相关的投资经济行为,包括原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清查与报告、监督与责任等。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实行“主管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三级管理模式。
第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应由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集体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学院、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教辅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主任由分管资产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党政办公室(档案馆)、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巡察办公室)、宣传统战部、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后勤保障部(保卫工作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处、图书馆、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中心、现代分析测试中心、体育与音乐学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国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具体负责国资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国资处处长兼任。
校国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类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和重大建设项目确定等提供决策咨询,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审议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研究学校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审议学校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根据实际需要部署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
(三)对学校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四)对学校对外投资、出资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国资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统一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资产购置、出租、出借、调剂、处置及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保障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三)负责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
(四)提出学校资产信息系统建设需求,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五)接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有资产的不同类别和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能,分别委托国资处、党政办公室(档案馆)、宣传统战部、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后勤保障部(保卫工作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处、图书馆、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中心、现代分析测试中心、体育与音乐学院等单位归口管理学校相关资产。分工如下:
(一)国资处:归口管理房屋及构筑物、办公家具、经营性资产;
(二)党政办公室(档案馆):归口管理学校文物、陈列品和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及分工如下:
1.宣传统战部具体管理校名(含简称、中英文字体)、校誉、校徽、校训、校歌、形象标识等无形资产;
2.基建处具体管理土地使用权;
3.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中心具体管理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
4.其他单位具体管理本单位职能范围内所形成的无形资产。
(三)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归口管理除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以外的其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公共(智慧)教室教学设备;
(四)计划财务处:归口管理学校货币性流动资产和对外投资;
(五)基建处:归口管理学校在建工程;
(六)后勤保障部(保卫工作部):归口管理教学楼教室、教师休息室桌椅、公寓家具、进出水及燃气管路、电力电缆、通讯、车辆、监控门禁设施、消防设施、空调、电梯、植物类资产;
(七)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处:归口管理数智校园设备设施;
(八)图书馆:归口管理学校各类图书资料;
(九)现代分析测试中心:归口管理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
(十)体育与音乐学院:归口管理学校各类运动场、音乐厅。
公共区域的电子显示屏由宣传统战部监督管理,各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及管理。
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归口管理资产的实施细则,报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做好本单位归口管理资产的建账(卡)、数据库管理、统计报告、清查等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归口管理资产购置计划的申报、项目立项审核、资产的处置申报等手续,组织新购建资产的验收;
(四)对本单位归口管理资产在使用单位的完好情况、使用效益等进行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对本单位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确保本单位资产安全、完整。各单位需明确一名资产分管领导和一名相对稳定的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的资产及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全面管理。
资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资产管理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维护和管理本单位资产管理系统,组织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和统计;
(三)拟制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计划、新增资产预算、新增资产入账,参与新增资产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新购建资产验收及处置方案与报批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协助现代分析测试中心做好大型器设备、协助本科生院做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共享与共用;
(五)接受学校资产和财务等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完成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资产使用人的主要职责:
(一)合理使用资产。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资产,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或违规使用;
(二)维护保养资产。对所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三)确保资产安全。防止资产被盗、损毁、侵占、丢失等情况发生;
(四)做好资产登记与报告。准确记录资产的使用情况,确保资产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不得擅自处置资产。未经程序和授权,不得擅自对资产进行出售、出租、出借、抵押、担保等处置行为;
(六)配合监督检查。积极配合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的资产使用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是指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建设、租用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学校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调剂、租赁、购置、共享相结合。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其他理由需要配置相关国有资产的情况。
第十七条 新增资产配置须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
况,充分论证,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并按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预算组织实施。
(一)有配置标准的资产配置。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配置。
1.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依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的通知》(湘财资〔2020〕15 号)预算上限、实物量上限,结合单位存量情况进行配置;
2.专用设备。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3.公务用车。依据《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的车辆配置标准,结合学校的车辆编制数和实有存量数进行配置,并按要求采购国产新能源汽车。
(二)无配置标准的资产配置。各单位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并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新建等方式进行配置。
1.信息化项目和基建维修等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程序,需要立项的,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2.专业设备资产配置。一是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外,单项价值限额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属大型仪器设备资产。在申请购置单位初步论证基础上,归口管理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学校审批后实施;二是限额以下资产,由申请购置单位组织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归口管理单位进行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实施。根据成交价格确定配置单价,并对设备涉及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投资评审。
(三)申请购置进口仪器设备、特种设备及国家控购设备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购建资产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各单位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本单位的发展计划,在每年末填报本单位资产配置预算并及时上报学校归口管理部门;
(二)归口管理部门编制或汇总、审核学校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并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当年财力,统筹考虑学校存量资产现状,组织专家进行详细的讨论和论证;
(三)国资处汇总各归口管理单位论证后的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批复配置资产。
第十九条 购建的资产应按照程序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购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各单位要经常检查并保持在用资产的完好,做到资产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调剂处理。拒绝调剂处理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建议学校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资产使用是指学校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共享共用及对外投资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学校统筹使用,各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银校合作、托管食堂建设项目资产,对所有权属于学校的资产按学校资产管理,所有权不属于学校的依据合同约定按代管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科学数据、土地使用权、专用技术权、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内部管理主体,规范使用流程,落实维护措施和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推进无形资产有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人员调出或退休,使用人应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办好交接或转移手续,报国资处审批后方可办理调出或退休手续;因机构调整、人员校内岗位异动,使用人应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申请办理资产调拨手续,经调出单位、调入单位资产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国资处审核;单位资产分管领导、资产管理员校内岗位异动时,使用单位应向国资处报备并变更资产系统管理权限。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审批管理,按学校“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学校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利于学校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校确需对外出租、出借的资产,应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对外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风险控制的原则,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严格控制、规范非公开协议出租行为。
第三十条 对外出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物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
(四)出租资产不影响学校工作正常开展;
(五)承租人租赁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租金收益。
第三十一条 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属于征迁范围的;
(五)学校的公务用车;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资产出租原则上应当公开招租,特殊情形需协议招租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承租方对承租资产因投入大、成本高等情况,合同期限需超过七年的,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出租国有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核、审批:
(一)学校自行审批
1.房屋和构筑物资产用于食堂、银行、电信、邮政公共服务的;
2.出租房屋和构筑物资产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内的;
3.账面原值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和构筑物除外)。
(二)省教育厅审批
1.出租房屋和构筑物资产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下的;
2.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和构筑物除外)。
(三)省财政厅审批
超出省教育厅审批权限范围的资产出租事项。其中,涉及学校土地资产出租的,应按土地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办理后下达出租审批意见。
第三十四条 学校体育艺术馆、运动场、篮球场、健身房、游泳池、音乐厅、教室、会议室、报告厅等公共场地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因特殊情况,在充分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开展的情况下,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方可对外临时出租、出借。
第三十五条 国资处为学校公共场地临时出租、出借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学校公共场地临时出租、出借。党政办公室(档案馆)归口管理学校会议室、报告厅的临时出租、出借;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归口管理学校公共教室的临时出租、出借;体育与音乐学院归口管理学校体育馆、运动场、篮球场、健身房、游泳池、音乐厅等场地的临时出租、出借;现代分析测试中心归口管理纳入学校仪器共享管理平台的仪器设备临时出租、出借;其他单位归口管理本单位会议室、报告厅等公共场地临时出租、出借。各归口管理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按规定出租、对外投资取得的资产使用收益,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纳入学校财务收支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资产使用计提折旧,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对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改建、扩建或拆除的,应履行审批手续,工程完成后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或核销。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九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十一条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四十三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
(二)超标准配置的;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变动的;
(五)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六)已超出规定使用年限2年以上且无法正常使用的;
(七)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学校自主审批:
1.除房屋和构筑物、土地、公务用车外,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丧失使用价值或维修价值的其他资产,采取报废形式的;
2.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科技成果需要转让的。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
1.房屋及构筑物,采取报废(拆除)形式处置的;
2.除房屋和构筑物、土地、公务用车外的其他资产,采取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损失核销形式处置的;
3.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采取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形式处置的。
(三)机要通信车、应急保障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采取无偿划转、转让、报废、损失核销形式处置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四)超出省教育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权限范围的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土地资产等重大处置事项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处置审批意见。
第四十五条 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资产使用人向本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反馈资产情况,说明处置原因,并报单位分管同意后,本人或单位资产管理员登录学校资产管理系统提出报废处置申请;
(二)审核。单位分管领导、归口管理单位领导、国资处领导分级审核,审核处置事项的科学性、合法合规性;
(三)回收资产。国资处集中回收资产,并做好签收手续;
(四)审批。国资处定期汇总待报废处置资产,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五)评估。国资处委托符合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待报废资产进行残值评估。
(六)处置。待报废资产残值评估金额在3万元以内的由国资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现场竞价处置。残值评估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按照学校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七)账务处理。处置完成后,国资处协助计划财务处按照现行财务制度销账处理。
(八)资产处置收益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按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销账,需向省财政厅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湖南省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
(二)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同意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等处置的会议纪要;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按规定需要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十七条 涉及科技成果转让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资产清查与报告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财务调整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由国资处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学校每年开展一次资产清查盘点,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并说明情况,报归口管理单位和国资处,按学校相关制度处理。每五年开展一次全面资产清查,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学校资产清查工作安排,认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编制有关资产盘盈盘亏表,统一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调整资产账目。
(一)根据上级组织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相关资产报告,提供必要的财务报表、证明材料、鉴证报告等,并对报送的各类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学校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条 国资处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归口管理单位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七条 资产使用单位或个人,因主观原因,造成资产丢失、毁损的,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予以赔偿;造成资产流失,情节严重的,除经济赔偿外,对其单位资产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决策失误造成的资产损失或流失,追究主管领导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不遵守本单位固定资产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操作;
(二)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不了解固定资产性能及操作规程而使用国有固定资产;
(三)擅自拆卸国有资产零部件;
(四)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损坏、被盗或丢失;
(五)出国、出差途中携带固定资产丢失、被盗;
(六)将固定资产挪用、私用造成损坏、丢失;
(七)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
第五十九条 以下几种情况经核实确认后,可免予赔偿:
(一)在正常操作使用的情况下,由于固定资产客观原因,或不可预见等特殊情况造成损坏;
(二)由于固定资产超过了正常使用年限而造成的自然损耗、损坏;
(三)因特殊情况(如突然停电、停水、停气、雷击等)造成的意外损坏;
(四)因固定资产本身缺陷引起的损坏;
(五)属于被盗并有当地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部门证明且经查实个人无责。
第六十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
(一)固定资产在折旧年限以内,按以下公式计算:
赔偿金额=原值×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 折旧年限
(二)固定资产超过折旧年限,由国资处组织专家进行价值评估,按评估价值赔偿,赔偿金额不低于资产原值的3%。
第六十一条 赔偿处理程序:
(一)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或丢失事故后,所在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明确事故责任人;
(二)由责任人书面报告损坏或丢失的原因,填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有资产赔偿审批单》(见附件1);
(三)单位负责人核实情况后写出处理意见并签字盖章,报国资处;
(四)国资处会同责任单位计算赔偿金额;
(五)审批权限。固定资产原值5万元(含)以下的,由国资处审批;固定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及以上,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六)责任人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缴纳赔偿金。财务处收到缴款后,开具缴款凭证,缴款人凭缴款凭证到国有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的销账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