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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9-04-09 点击次数:0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湖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本细则在试行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3月16日

 

  

  湖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6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77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通过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推进本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对本省加入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实行双向补贴,双向补贴工作的申请、受理等均依托共享平台进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双向补贴是指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使用补贴。双向补贴经费由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加入共享平台的可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各类科研设施和仪器。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和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机构。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用户是指利用共享平台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个人)等。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加入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由省内非关联法人单位、创新创业团队(个人)等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推进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工作,主要职责为:研究制定本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双向补贴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本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双向补贴工作。省财政厅会同推进本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双向补贴工作,会同省科技厅提出补贴计划并下达补贴经费。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所属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工作。

  第九条 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级及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推进本区域内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工作,落实开放共享激励政策。

  第十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的具体业务工作,包括受理申报材料、组织申报材料核查、协助提出补贴计划建议等。

  第三章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对象为加盟共享平台并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对象分为两类。

  (一)普通类管理单位,指的是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非以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管理单位。

  (二)特殊类管理单位,指的是检验检测机构、第三方实验室等以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管理单位(含医院、科技型企业等)。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流程:

  (一)管理单位在线申请加入共享平台,审核通过后将本单位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共享平台,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留存在线服务记录。

  (二)管理单位通过共享平台在线提交《湖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申请书》,共享服务记录以共享平台留存的上年度8月1日至本年度7月31日期间的记录为准。每年度8月1日至9月15日集中受理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申请。

  (三)管理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至省科技厅。

  (四)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五)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审核结果提出后补助计划,按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后补助经费。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金额:

  (一)管理单位后补助总额等于该单位加入共享平台的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的总和。

  (二)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等于其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乘以补贴系数,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是指管理单位将本单位加入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所获得的收入。同一年度,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普通类管理单位补助系数不超过20%;特殊类管理单位补助系数不超过10%。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获得的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资金,可用于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维护、升级改造、日常管理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鼓励各主管部门、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等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给予配套支持。

  第四章 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使用补贴

  第十六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使用补贴对象为:

  (一)中小企业:在本省注册并在本省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与开展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二)创新创业团队(个人):尚未注册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入驻省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业平台,创业项目具有产品研发及转化所需的测试研发工作。创新创业团队(个人)申请补贴由所入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平台统一组织。

  第十七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使用补贴范畴为:各社会用户使用加盟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等提供的检验检测服务等产生的费用(不包含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强制检测、商业验货、大批量验货、医疗服务等)。

  第十八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使用补贴流程:

  (一)用户服务申请:用户登录共享平台注册账户,在线提交服务需求,与管理单位达成服务意向后线下开展合作并签订技术合同,管理单位将服务结果反馈到共享平台,实现服务的全流程痕迹化管理。

  (二)用户补贴申请:每年度8月1日至9月15日集中受理用户补贴兑现申请。

  1、用户在线填写并提交《湖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用户使用补贴兑现申请表》,其中用户申请补贴的实际金额以共享平台留存的上年度8月1日至本年度7月31日期间的记录为准。

  2、用户打印申请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起提交至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至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4、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核查结果提出补贴计划,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补贴经费。

  

  第十九条 用户符合补贴要求的服务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30%的比例补贴;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5%的比例补贴;同一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个人)同一年度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等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个人)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进行配套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个人)应保证申报材料及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补贴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在共享平台予以公布,并记入科技诚信档案。构成违法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工作的意见和监督。

  

 

关于印发《湖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科技局,国家级、省级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3月16日

 

 

  

  湖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湖南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促进湖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进一步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关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省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25号)、 《湖南省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6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科研基础设施和购置的科研仪器,除涉密外,均应对外开放共享;由社会资金建设的科研基础设施和购置的科研仪器鼓励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推动全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本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建立本省考核评价制度和激励约束制度,制定相关标准和指标体系。

  (二)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通过共享平台向社会定期发布全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目录,公布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制度及实施情况。

  (三)监督评估本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情况。

  

  第四条 各市州科技局、国家级及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类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开放共享激励政策。

  第五条 管理单位是指对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拥有所有权的法人单位,是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的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推动本单位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二)建立本单位的在线服务平台,并纳入共享平台向用户提供在线服务,并按照规范向共享平台报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信息。

  (三)落实本单位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薪酬、评价等政策,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建立专业化的开放共享服务团队。

  (四)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水费、电费和维护费等运行费,还可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开支。 管理单位对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对社会开放共享服务应制定公开透明的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并通过共享平台向全社会公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省科技厅将全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中的查重评议、绩效考核、评估补助等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三章 查重评议

  第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年度新立项科技计划项目拟以财政资金全额或部分出资新购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开展查重评议。查重评议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批准立项之后、编制经费预算之前进行。对申请省级财政资金用于配套国家科技项目的,如该项目已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评议,本省不再评议。

  第八条 新购50万元及以上科研仪器评议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需要新购科研仪器的必要性;

  (二)新购科研仪器功能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业务指标的合理性;

  (三)新购科研仪器的安装条件、技术队伍等配套支撑保障能力;

  (四)新购科研仪器的供货来源、采购方式、运行经费、预期效益等实施计划安排;

  (五)新购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方案。

  

  第九条 查重评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同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如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书面向省科技厅申诉,省科技厅将按相关程序处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查重评议意见,对本省已有同类科研仪器能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且能满足申请单位相关科技创新活动需要的,在项目经费预算中不予安排该项新购仪器经费。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通过共享平台向社会公示和公告,作为实施开放共享后补助、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更新、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开放共享服务业绩;

  (二)开放共享服务管理;

  (三)开放共享服务队伍和服务能力;

  (四)开放共享信息报送和信息公开等情况。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程序:

  (一)被评价单位通过共享平台填报绩效评价材料;

  (二)第三方机构组织绩效评价;

  (三)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双向激励制度:

  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个人)等社会用户使用加盟共享平台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提供的检测和研发服务 (不包括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产生的费用可向省科技厅申请补贴。 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管理单位可申请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后补助金额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管理单位通过共享平台提供的服务质量和用户反馈等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申请以财政资金全额或部分出资新购、新建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

  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共享效果差、使用效率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管理单位,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采取暂停管理单位使用省级财政资金新建科研基础设施和新购科研仪器、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科研仪器等方式予以约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的意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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