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服务收入管理,激发办学活力,充分发挥高校社会服务职能,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服务收入,是指各单位在完成正常工作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利用学校资产(含无形资产)和资源依法开展各类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学校取得的财政性补助收入、科研项目收入以及按国家计划招生取得的学历学位教育学生学费和学生住宿费等学校年度事业预算内收入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在完成教学、科研等正常工作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广开渠道,努力挖潜,整合资源,积极开展对外有偿服务活动。
第四条 各单位利用学校资产和资源开展的服务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与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确保学校正常运转与资产安全,切实维护学校利益;针对本校学生的服务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收费政策,切实遵守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并公示收费标准。
第五条 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学校各单位服务收入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按比例分配”的管理原则。各单位取得收入前不得预支,取得收入后不得坐支,使用服务收入时不得超支,严禁截留和私分收入。
第六条 各单位服务收入分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经制度,兼顾学校、服务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妥善处理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第二章 服务收入的管理
第七条 管理职责的划分: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服务收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督促本单位服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不得截留、坐支和公款私存,并对服务收入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服务收入的收缴工作,并接受计划财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计划财务处是学校服务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对学校各单位的服务收入项目进行审核和核算管理。
(三)人事处负责对各单位开展服务活动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审核、备案和监督。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各单位开展服务活动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审计处、监察处负责对各单位的服务活动开展、服务收入的收取和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 学校服务收入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
(一)教育服务收入,是指依托学校教育资源进行的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训费、考试报名费及其他教学服务收入。
(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利用学校房屋建筑物、各类设备等固定资产提供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教室、报告厅、会议室、音乐厅、体育场馆、停车场等房屋场地对外开放取得的收入;实验、测试、生产设备等对外开放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各单位利用学校资源提供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网络运营服务收入、期刊版面费收入、自助打印扫描收入、科技查新收入等。
第九条 收费管理:
(一)学校的所有资产都是国有资产,开展创收服务前应按学校资产管理办法报批,创收服务活动取得的服务收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资产开展服务活动。
(二)各类服务项目设立及收费标准,必须遵守物价管理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审批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三)学校各类服务合同,应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合同原件须送计划财务处备案。
(四)各单位在学校领用和开具的各类服务收入发票涉及的税金,由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十条 各单位利用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名义或学校其他无形资产开展任何形式的服务,均须经过学校批准,其盈利性活动原则上应向学校缴纳不低于总收入10%的无形资产使用费。
第三章 服务收入的分配及使用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开展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坚持以下分配原则:
(一)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
(二)资源占用补偿与成本配比原则;
(三)兼顾学校整体利益与调动服务单位积极性原则;
(四)有利于资源有效利用与学校长远发展原则。
第十二条 单位服务收入是学校资金来源的组成部分,对外开展服务收入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服务收入分配表》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见附表)。新增服务项目,参照同类项目的分成比例,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计划财务处审核,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没有同类可参照的服务项目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分配。
第十三条 根据收入到账情况,原则上年度末对服务收入进行一次结算,分成基数为服务收入实际到账金额。学校分成部分是对学校资产(资源)使用的补偿,纳入学校收入统筹分配使用。单位分成部分由计划财务处下达使用指标,各单位自由支配,如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主办单位须向计划财务处提交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分成收入开支应遵循勤俭节约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单位分成部分原则上30%作为单位发展经费(对部分项目收入仅能弥补成本开支的可不提发展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人员培训支出、基本办学条件的改善等事业发展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福利支出、招待支出、劳务报酬的发放以及车辆使用的汽油费、过路费等费用支出;分成部分中的70%作为单位支配经费,主要用于服务项目的直接成本、弥补单位运行经费和发展经费不足(“三公”经费除外),年底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各类费用的开支标准、范围及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
第十五条 服务项目的直接成本,是指开展服务活动而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资料印刷费、材料费、邮电费、课时费、非职务性劳务费(主要是指评审费、答辩费、监考费等)、奖励性绩效工资、设备购置及维护费、场地使用费、水电费、聘用人员支出、税费及附加等。学校各单位开展服务项目的成本,严禁在学校安排的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管理:
(一)鼓励教学单位利用自身教学、科研优势开展各类教学、科研服务活动,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服务单位依据成本开支情况合理合法确定,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计入个人和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并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二)行政管理和教辅部门坚持高标准做好本职工作的原则,一般不鼓励开展对外有偿服务活动。符合学校规定有服务收入的行政管理和教辅部门允许在开展服务活动的项目成本中列支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不再安排追加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计入个人和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且个人当年发放金额不得超过学校标准平均绩效工资的50%,并报人事处审核、备案;无服务收入的行政管理和教辅部门发放追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追加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服务收入分配使用细则,单位领导班子应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服务收入的收支情况。学校将不定期对单位分成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进行处罚:
(一)未经学校同意,利用学校资产(资源)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服务收入,坐收坐支;
(三)瞒报服务收入,转移资金,公款私存;
(四)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五)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学校将收回违规所得,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和专家团队通过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转让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等方式而产生的收入,实行经济目标管理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社会捐赠收入,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如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