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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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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20-05-20 点击次数: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仪”)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建立健全大仪资源共享机制,促进大仪资源合理配置,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湖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南林发﹝201762)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共享的大仪包括: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03类(仪器仪表)、04类(机电设备),单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经所在二级单位申请需纳入共享范围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仪开放共享以“合理配置、专管共享、有偿使用、全面开放”为原则,并通过有偿服务的形式逐步实现以机养机的目的。

第四条 学校支持、鼓励各大仪使用管理单位实行开放共享、有偿服务,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的前提下为社会提供服务,不断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学校大仪开放共享管理工作。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国有资产管理处、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人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共享办”),挂靠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

第六条 共享办代表领导小组开展大仪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大仪共享平台规划、建设、维护、人员培训及平台的运行管理;指导各学院专业性的共享平台建设及运行的监督;负责大仪开放共享的绩效考核;收费标准和大仪维修费用的审核;组织专家进行大仪的购置论证和验收;协助计划财务处管理大仪开放共享使用费。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建咨询与鉴定专家组,为学校大仪申购、平台建设、设备负荷评价、共享效益评价及设备维修管理、设备功能开发等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本单位大仪的场地及配套设施的规划、共享机组的组建、临聘人员的管理,共享仪器设备的使用、培训、维修维护、效益评价自查和考核,以及院级共享平台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共享机组由仪器负责人组建,可聘请部分研究生为机组成员。主要负责仪器设备预约审核、设备操作、测试结果上传、耗材管理、人员培训、操作演示视频上传、大仪日常维护及考核申报等工作。

第三章 开放共享运行管理

第十条 大仪使用以网络平台支撑、资源开放共享的方式进行管理。学校建立校级共享平台,网上公布大仪的相关信息(包括种类型号、应用范围、存放地点、收费标准、预约情况等),面向学校师生开放,并在满足校内教学科研需要的前提下积极向社会开放。

第十一条 对大仪的要求:凡符合学校大仪界定范围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全部纳入校级共享平台(单价40万元以上的大仪属于强制纳入平台范畴)。已达使用年限且达不到测试精度要求,仍可用于教学演示的大仪,可由仪器设备负责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提交到共享办,共享办组织专家认定后可退出共享平台。

第十二条 对大仪所在二级单位的要求:

1.负责提供相对独立的大仪共享场地,有充足的水、电能源供应及配套措施;

2.负责指定较高水平的专兼职专业人员为仪器负责人,由仪器负责人组建机组,负责仪器的日常管理和对校内外测试服务工作,并由单位报送相关机组名单到共享办;

3.制定并执行大仪的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上网发布大仪的相关信息。

4.不定期开展相关仪器设备使用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大仪共享相关工作人员的要求:

1.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和服务;

2.做好安全监管工作以及设备使用情况和维护情况记录;

3.在提供服务中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4.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对用户的要求:

1.须通过校级共享平台进行预约,根据大仪开放共享方式选择自主测试或送样检测,并说明所做实验的要求、所需条件、耗材等情况,与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协调好分析测试事宜;

2.选择自主测样的用户,在系统预约中根据需求自主选择预约机时数,按预约成功的时间段使用设备,并自主完成测试操作,如因用户原因未能按时使用造成样品、试剂浪费的,由用户承担责任。选择送样检测的用户,应设定期望得到测试结果的时间;

3.分析测试过程中,应遵守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的有关规定,服从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第十五条 大仪共享实行全员预约制。预约用户分为校内和校外两类,校内用户可直接在共享管理平台建立个人账户,校外用户须先在共享管理平台注册,然后建立个人账户。预约用户在个人账户中存入足量的测试费用后才能使用相应预约设备。各类人员使用大仪时,均需通过校级共享平台以课题组的形式进行实名预约。

第十六条 大仪共享实行24小时全时段预约制。用户可通过校级共享平台查询仪器设备的现状和空闲机时,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时段进行预约,并由大仪机组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大仪所在单位及管理人员应积极支持与协助,不得无故拒绝。

第十七条 大仪共享实行预约信用制。每次预约成功的测试均生成网上记录,凡迟到、超时、爽约、未反馈系统使用信息的用户,将由机组人员对违约用户进行相应的惩罚,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平台预约资格。

第十八条 校级共享平台系统设置测试结果上传、统计和下载功能,用户缴费成功后可通过账号登录平台异地下载测试结果。

第十九条 大仪负责人不得无故拒绝预约成功的测试,否则学校将每次扣除应返回该设备共享使用费的5%,情节严重的将调剂共享设备到其他单位管理。

第四章 共享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凡纳入共享的大仪均实行有偿使用。大仪使用费由仪器设备所在二级单位提交收费标准,报共享办审核后在系统中进行价格锁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参考国家、省市物价管理部门、行业标准,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运行和维修费用需要为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的折旧费、运行维护维修费、技术服务费、管理人员的奖励性绩效、水电消耗费、材料消耗费、房产资源费等。

第二十一条 校外项目使用费按公布收费标准的100%收取;校内项目可按校外收费标准的30-70%之间的折扣分类计价,原则上不低于实际消耗成本。

第二十二条 大仪共享实行预付费管理制度。用户应先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测试经费冻结手续,并预存到课题组账号。课题组下可设多个使用人,预约成功后系统自动冻结所需测试费,并设置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提示用户。

第二十三条 收费方式

学校设立大仪共享有偿使用专用账号。大仪使用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校外人员的大仪使用费可以转账或支票支付,校内人员大仪使用费原则上以内部转账的方式支付。

根据测试用户的预约机时数或样品数,系统将自动进行预付费冻结,若账户内余额不足,则无法预约仪器。测试完成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并经用户确认费用支出情况后再进行最终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费用管理

收取的仪器设备使用费纳入学校预算,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以税后收入为基数,学校提取10%进行统一管理;共享办提取10%,其中:5%用于补充仪器设备共享维修基金,5%用于效益考评、专家论证和平台维护等项目的开支;80%返回仪器设备所在二级单位,主要用于实验材料、水电消耗、房产资源、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和参加业务培训等的费用支出,具体使用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每学期末按上述比例对各单位测试费用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 测试明细及发票开具

校级共享平台对所有测试用户提供其测试明细,作为用户使用仪器设备的凭据。校内测试用户逐步实现线上结算,由测试用户凭测试结算单到计划财务处完成费用的最终结算。校外测试用户由计划财务处收取后转入管理平台,提供测试票据,按规定代扣相关税费。

第五章  共享设备维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用于支助共享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维修基金由学校设立专项账户,共享办负责管理,对使用效率高的共享仪器设备,优先考虑使用维修基金。

第二十七条 维修基金来源

1.每台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经费预留6%

2.大仪开放共享使用收费的5%

3.为保证大仪开放共享正常运转,学校预借100万元维修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大仪参与开放共享前的维修。

第二十八条 维修基金管理

凡参与开放共享的大仪发生故障,优先使用该仪器预留的维护维修经费,无预留维修经费的,维修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均可由所在二级单位向共享办申请补助一部分维修费。具体补助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共享程度高,年度绩效考核为优秀的大仪,可补助1万元以上部分维修费用的80%

2.共享程度高,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的大仪,可补助1万元以上部分维修费用的60%

3.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大仪,不予补助。

第二十九条 大仪维修程序

1.大仪出现故障后,由所在二级单位通过学校资产管理平台进行维修申请,维修金额预算小于1万元(含)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共享办备案;维修金额预算大于1万元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共享办审批;

2.仪器设备所在二级单位联系厂家或具有相关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3.仪器设备维修完成后,维修金额小于1万元(含)的,由仪器设备所在二级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付款;维修金额大于1万元的,由共享办组织相关专家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可从维修基金支付部分维修费用。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学校充分利用校级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每半年对大仪开放共享服务情况进行公布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相关单位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以大仪购置论证时拟用于教学和科研的使用机时作为考核标准,每台仪器设备有效机时必须大于等于定额机时,具体如下:

1.定额机时

03类仪器仪表

通用设备:800小时/

专用设备:400小时/

04类机电设备:400小时/

2.有效机时:必要的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需的后处理时间。

第三十二条 对大仪开放共享服务工作优秀的单位,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在设备购置经费方面予以倾斜。

第三十三条 共享设备有效机时连续两年不能达到定额机时且考核为不合格的,学校将对该仪器进行调拨,并暂停新购大仪两年。

第三十四条 其它

1.校内人员不得利用校内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共享服务。一经查实,按校外人员仪器设备使用费标准总额增加50%追收差额,并对相关人员予以通报;

2.严禁各单位私自接受共享服务任务和收取仪器设备使用费,否则将按私设“小金库”予以处理;

3.对因人为因素造成共享仪器设备损坏的,经鉴定后,由损坏者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五条 大仪开放共享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施行。暂未纳入共享平台的大仪,要参照相关要求加强管理,确保发挥最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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