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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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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7-06-21 点击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科学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必备条件。为了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学校拥有的单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和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三条  学校的各种大型仪器设备,无论何种经费来源渠道,均纳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范围,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科学论证、从严控购、开放共享、有偿使用、优化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学校、各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为一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验收、技术咨询、事故鉴定、使用情况考核以及管理指导等。各单位为二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仪器设备具体使用及日常管理。

第二章 购 置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及环境评估。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必须按程序进行报批。经批准后的计划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须重新申报、论证和审批。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统一归口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

第九条  使用单位在设备到货前应完成安装条件的落实工作。如:房屋场地、电源、网络、水、燃气等,保证设备正常启用的条件。对可以预见设备运行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电磁辐射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必须保证环保设施在设备安装前建设合格到位。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大型仪器设备档案。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必须专人管理,1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人操作。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开放共享。学校所有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对校内师生开放,在满足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校外开放,为社会服务。设备所在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采取有偿使用、保障运行的管理模式。设备所在单位根据设备运行损耗、维护保养和必要的劳务支出等情况制定合理的有偿使用标准,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拆改或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升级改造、研制新产品等需要拆改分解时,应征得设备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设备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检修,并做好记录,不得瞒报,废弃不用。

第十七条  因技术落后严重影响使用价值,维修、运行费用过高或无法修复的大型仪器设备需要报废的,必须进行报废前的技术鉴定,并经设备所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资产的校领导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具体参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使用效益考核,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制定详细考核细则,每年对全校所有大型仪器设备进行绩效考核,并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结果作为学校有关部门分配设备购置、运行、管理等经费的重要依据。设备所在单位填报的考核数据必须真实可靠,虚报数据者,一经查出,将按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不合格进行处理。

二十  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高的责任管理人员和所在单位,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  大型仪器设备考核不合格的,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并责令所在单位定期整改。整改不到位者,对其后续大型仪器设备申购给予暂缓处理,同时暂缓或减少该单位的后续设备经费投入。大型仪器设备不开放使用的,视为不合格。

二十二条  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有权调出,另行托管,以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未经许可,私自拆卸、改造,致使大型仪器设备性能下降或损坏者;对管理不善、保养不良、使用不当,经鉴定属责任事故者;对私自操作仪器设备造成损坏者,学校将依据所造成的损失大小,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已于2017329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南林发〔201185号)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贵重科学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暂行办法》(中南林发〔201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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