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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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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7-06-21 点击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规定单价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交通运输工具、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用具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增加;固定资产使用、维护和清查;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六条  学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科研经费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列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具有文本特征及具有视听、音像特征的图书、期刊、电子资源、古籍、书画作品等,不论价值高低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及出租用房、学生用房、后勤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及软件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资料:指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购置车辆时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如果财务决算结果与交付使用时间不能同步,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与计划财务处协商作固定资产估价入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改装、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改装、扩建所发生的支出记账。对于100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中增加的直接改造工程,如果财务决算时间与资产交付使用时间不一致的,按估价入账;

(四)图书资料类固定资产,按合同实际支付计价。没有标价的赠书参照同类书的购买价格估价入账。中文报刊按预付款方式购买的,按订购目录提供的价格计价入账,遇停刊、调价等原因退款的,另行调整入账价值。外文报刊按进出口公司提供的人民币价格每年结算刊款入账;

(五)网络数据库、光盘数据库等电子资料,按实际购入成本计价。网络数据库租期一年以上,合同规定租期过后,仍保留数据库使用权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合约租期到期后,不再保留数据库使用权的,列为一次性支出,不作为固定资产统计;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九)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十)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十一)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二)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辅助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固定资产购建部门负责办理,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制作、建造、增建、扩建、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要避免重复、盲目购建,确保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家具、图书资料、大宗批量物资的采购,基建项目以及修缮工程的招标,由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五条  在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合同及过程材料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签订合同的主体部门由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确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由合同主体部门或制作人协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有技术专家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依据相关材料和程序办理固定资产报增和报账手续。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入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维护与清查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以及防范自然灾害等工作。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的检修要做到及时、经常。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良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检查,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鉴定、修缮或拆除意见,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要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单位(个人)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学校按规定收取资源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调整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视情况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或发生其他重大责任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组织审查或立案处理。凡隐瞒不报者,加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按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或对外捐赠、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使用单位通过资产信息管理平台提出处置申请,生成《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资产处置申请单》,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根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按程序报批;

(四)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处置房屋、构筑物以及贵重仪器设备或批量物资,应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或对外投资,应报学校审批,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明晰产权关系。

第三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

(一)计划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分类账和总账;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分类账和分户明细账;

(三)资产使用单位设置分类明细账,并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资产信息管理平台,实行网络化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学校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各级资产管理员要按照相关要求正确使用学校资产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处置,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依据相应的程序和凭证进行资产账目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调出单位提出调拨申请,经调出、调入单位和相应管理部门签章,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材料进行资产账目调整。

第三十六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账目管理人员应每年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七章 固定资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要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将学校固定资产转作经营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已于2017329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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