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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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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0-06-21 点击次数:0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和生产实践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场所,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反映我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基本单位之一。实验室的建立、撤销或调整,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我校各类实验室由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必须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做贡献。要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并不断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和创新,提高实验教学水平;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我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思想觉悟,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准备工作,合理安排实验教学人员,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不断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改革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内容,研究和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将演示型、验证型的实验项目逐渐减少和取消,改为综合型、设计型、创新型的实验项目和内容。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和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第八条  不断改革更新实验教学手段,积极开展实验教学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网络实验教学和管理平台。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开放性实验教学,加强学生自主学习和创新精神的培养。

第九条 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和技能,逐步完善实验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十条 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和社会开放实验室,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发挥实验室学术和技术优势。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同时,加强与社会各行业的联系,挖掘潜力,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及多种类型的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增强自身活力,在涉外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自制和功能开发,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开发、维修、改进、计量及标定工作,提供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二条 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各单位要建立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规范,并按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考评办法和聘任奖惩办法。做好岗位培训工作,提高实验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要优化教学环境,做好实验室家具、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摆放整齐、整洁卫生。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工作档案资料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五条 设置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理和配套齐全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依据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实验室建设的近期、中期和长远规划。实验室建设要实行项目管理,并按照立项、论证、审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评估等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校舍、设施及大型仪器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用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筹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九条 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建立开放型的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章 体 制

第二十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由1名副校长主管。实验室实行校、院(系、部、中心、所)二级管理体制,以尽可能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院(系、部、中心、所)设立实验课部,负责所属的实验课教学、实验室管理和建设。实验课部主任由各院(系、部、中心、所)分管领导兼任,设实验秘书1人,由具有实验教师资格的专职干部担任(正科级或副科级)。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分为公共基础实验室、学科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凡是每学年实验教学工作量达不到一定数量要求的教学实验室和无稳定的科研方向、无一定经费来源和无一定专职人员的科研实验室,都要进行调整合并。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和职务聘任制。实验室主任应由政治思想觉悟较高、业务能力强、热爱实验室工作、有实验室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按学校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主管校长领导,对全校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实验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并进行决策。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治理、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有害有毒环境中工作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并根据各实验室的特点,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要经常对教师、学生进行保密教育,严守国家机密。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物品的管理,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和科研成果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定期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积极开展实验室工作及投资效益评估、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或违章失职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与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岗位和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注意分工合作,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下达。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基本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定。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本室专职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和实验室的工作目标,按国家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有关条例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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