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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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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7-09-30 点击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废弃物的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 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本办法所称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请见附录。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包括实验室废弃化学品、药瓶、各类反应残留物、有机、无机、含金属废液、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涉及使用上述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及其它有关活动,凡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物的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废弃物安全管理工作,在分管实验室和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统一领导下开展。 

  1.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是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主管部门。各使用单位应明确1 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各实验室要明确具体的管理人员。 

  2.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全校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学校实验室废弃物日常收集、管理工作,负责联系委托专业公司统一清运处置。各学院为本单位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废弃物的日常收集、集中安全贮存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岗位的职责: 

  1.建立和健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及废弃物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经常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3.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一旦由于处理不当发生事故时,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七条 各单位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人,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员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消防培训,并持证上岗,不得任意调换,使用后的废弃物要集中收集,专人登记管理。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计划与采购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置计划,必须按实验课程或科研的实际用量按月申报。申报计划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名、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确认,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审批备案后方可采购。 

  第九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购置还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审批,由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统一采购。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验收与存放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到货后,相关人员要及时按采购计划、品名、规格、数量进行核对,认真做好验收入库记录。有问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入库,并及时向采购员报告。验收剧毒化学品,要穿工作服,戴好口罩、手套;验收易燃、易爆、氧化等化学品,不得穿带有铁钉的鞋子,要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冲击和滚动,验收现场严禁吸烟、进食。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药品室或专用贮藏柜内,存放地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防光照、调湿、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并做好出库记录。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化学试剂的不同性质和不同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不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 

  第十三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药品室或专用贮藏柜存放。 

  第十四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对于剧毒化学品,这类试剂多是固体粉末,极易飞扬,遇酸及潮湿空气,容易分解,产生剧毒气体,对人身安全危害性极大,必须做好防毒、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1.宜储存于阴凉、通风、遮光的保管室,且存放在专用、加双锁的保险专用柜中。专用柜内,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具,专用柜外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 

  2.应与易燃、易爆、氧化、酸类等试剂隔离存放。 

  3.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把锁、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在进行计算机数据的录入基础上,实行两本手工帐,保管员、记账员各管一本,对出、入库的药品要及时登帐。 

  4.剧毒药品由学校专门的保管室统一保存,当天领取当天使用,使用后立即保存在学校保管室,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十六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第十七条 对放射性化学品,要有铅盒密封,单独存放于阴凉、干燥、平坦通风的专用保管室内。 

  第十八条 存放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室或专用保管室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九条 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双人双锁管理,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定期对仓库进行检查。一旦出现缺损丢失,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同时书面报告学校保卫处。 

  第二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由使用单位配备专用存放柜专人管理,建立使用台账,如实对易制毒化学品购置、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记录。 

  第二十一条 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备案,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使用、转让、接收、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凭《危险化学品领料单》,经实验室主任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领取危险化学品或易制毒化学品。对剧毒化学品严格执行保卫处备案和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制度。 

  第二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并严格做好使用记录。学生使用剧毒、易爆品时,教师必须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未用完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领取人必须当天送回药品室或专用储存柜,不得私自存放。 

  第二十五条 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剧毒、放射、易爆化学品领用制度。实验室对变质、过期或剩余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废液、废渣,盛放过的容器,不得随意抛洒,要严格按照实验室废弃物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章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不断改善实验方法,尽量减少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排放。对自身有能力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可先进行无害化处理,减轻危险废弃物处置压力。 

  第二十八条 一般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的处理规定: 

  1.废气 

  实验室应有符合通风要求的通风橱,实验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大量有害、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 

  2.废液 

  实验室废液是指主要来自实验室或校内实习场所等所产出的各类废弃溶液。一般的实验室废液可分为: 

  ①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乙醇、冰乙酸、卤化有机溶剂废液等); 

  ②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废酸、废碱液等)。 

  实验过程中,不能随意将废液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检测其相容性,按标签指示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发生化学反应而爆炸。每次倒入废液后须立即盖紧桶盖。特别是含有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 

  3.废渣和废固 

  过期药品、浓度高的废试剂等必须保持标签完好、清晰,由原器皿盛装暂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回收处理,不得随意掩埋或倒入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丢弃有害、有毒废渣、废固,须放入专门的收集桶中。空药瓶、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弃用。感染性废物必须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二十九条 实验动物尸体存放、焚烧管理规定: 

  1.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冷冻存放,定期焚烧,严禁食用和出售。 

  2.凡存放动物尸体的单位应认真填写登记记录。登记内容包括:存放单位,存放人姓名,存放时间,动物种类、数量,是否被污染,污染物类型及程度等。 

  3.实验动物尸体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清理、消毒、焚烧,不得积压或在室内乱放。 

  第三十条 实验用剧毒物品废弃物的处理规定: 

  1.实验用剧毒物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物品由各学院统一收存,妥善保管,统一处理。 

  2.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使用后的包装必须统一存放、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废弃物专门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危险废弃物分类和收集知识。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废弃物收集及贮存工作细则,明确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及时组织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废弃物进行清运。 

  第三十二条 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收集桶,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废液、废固,定点存放,做到有专人负责安全保管。废液、废固收集桶的存放地点必须张贴危险警告牌、告示。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应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废弃物检查及环保宣传工作。各实验室对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处置等知识和制度培训,监督贯彻执行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定期通知持有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到各学院收集实验室废弃物。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需按规定填写好由该公司提供的有关废弃物记录单和环保部门提供的转移联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规定,随意倾倒废液、抛弃废固的单位和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单位责任人和当事人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已于2017 3 29 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中南林发〔201140 号)同时废止。 

    

附录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胡椒醛;4.黄樟素;5.黄樟油;6.异黄樟素;7.N-乙酰邻氨基苯酸;8.邻氨基苯甲酸;9.麦角酸*;10.麦角胺*;11.麦角新碱*;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2.醋酸酐;3.三氯甲烷;4.乙醚;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2.丙酮;3.甲基乙基酮;4.高锰酸钾;5.硫酸;6.盐酸。 

 

  说明:1.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2.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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