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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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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7-09-30 点击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教育质量,提升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湖南省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与评估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  

  第四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实验室应以健全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敬业、勤奋、求实、创新”的精神,加快实验室的改革与建设。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加强实验室建设,规范实验室设置。实验室的设置应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和发展建设规划,有利于资源共享和集中建设与管理,有利于全面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七条  加强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管理。要充分发挥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资效益,不断提高实验室装备水平,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条件。 

  第八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准备工作,合理安排实验教学人员,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 

  第十一条  采取多种形式向学生开放,为学生自主学习创造条件,为学生个性发展提供空间。在保证教学、科研需要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实验室对外开放、服务收费等要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开发、维修、改进、计量及标定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三条  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各单位要建立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规范,并按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考评办法和聘任奖惩办法。做好岗位培训工作,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设置 

  第十五条  实验室设置按公共基础教学实验平台、专业教学实验平台和学科大类科研实验平台进行规划。 

  第十六条  实验室设置原则 

  1.公共基础教学实验室一般按一级学科设置。 

  2.专业教学和科研实验室一般按大类、一级学科设置,提倡和鼓励按功能分区,搭建教学、科研一体化的共享开放的实验大平台。 

  3.新专业(学科)的实验室建设,在不具备独立设置实验室条件时,应依托专业(学科)相近的实验室开展工作。具备独立设置条件后,经学校批准,可组建相应实验室。 

  4.文科类学院可适当放宽条件,设置院管教学实验室(中心)。 

  5.隶属于校、院的科研所(中心)必要时可纳入科研类实验室管理。 

  6.已建实验室连续三年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经主管部门考评论证,予以调整、撤销。 

  第十七条  实验室设置申报程序 

  1.教学实验室(公共基础教学型、专业教学型实验室统称教学实验室)的设置由学院进行规划论证,每学年一次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并报请学校审批确认。 

  2.校级科研实验室设置由各学院统一向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申请,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组织专家评审并报请学校审批确认。  

  3.省(部)级、国家级实验室申报由实验室所在单位向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申请,经专家审核,学校批准,由学校统一向相应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实验室设置申请材料包括:学院实验室建设整体规划;拟设实验室的建设规划;拟设实验室的教学、科研等任务;实验室设置申请表;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原则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实验用房、设施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教学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用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学校的“部(委)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建立开放型的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开展实验室认证。 

第五章  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要求,要与学科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同时兼顾学校财力、物力的可能性,做到需要与可能相结合,投资与效益相结合,综合平衡,协调发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教学或科研需要,必须新建、扩建或改建实验室,不论经费来源渠道,都要通过申报立项,实行项目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审批与实施: 

  1.各单位应在每年10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填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表》,由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经单位学术委员会或教学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一式两份)。  

  2.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各单位的申报项目后,在11月份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教学实验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组织,科研实验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合同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组织。  

  3.实验室建设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并报学校审批后,纳入下一年度学校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  

  4.实验室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根据学校评审意见,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  

  5.经审批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项目所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6.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全面管理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以及经费的合理使用,确保建设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7.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督促项目执行情况及工作完成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建设项目内容需要调整时,应按申报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因故需要中途停建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并经学校审批同意。跨年度建设的项目,应当在每年度末向主管部门作出建设情况书面总结。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考核与奖惩: 

  1.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之后,应填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书》,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教务处或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实验室所在单位组织验收并进行绩效考核。  

  2.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与效益考核情况,是学校年终对其所属单位实验室工作考评的主要内容,并作为后期学校对该单位和实验室投资的参考依据。对于建设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目标,验收不合格,或者投资效益不明显或不提交效益报告的单位,学校将视情节减少或停止对其经费投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实验室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校级实验室主任由各单位聘任,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热心实验室工作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和岗位设置范围内进行配备。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务聘任和晋升,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各单位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和实验室任务具体确定。 

  第七章 实验室管理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治理、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有害有毒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三十一条  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并根据各实验室的特点,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要经常对教师、学生进行保密教育,严守国家机密。 

  第三十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处置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  要逐步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学校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实验室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已于2017329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中南林〔201137号)、《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南林发〔201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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