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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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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7-06-21 点击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也是加速实现实验手段现代化,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物质基础。必须贯彻勤俭办学方针,逐步充实和更新仪器设备,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以满足教学、科研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除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执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内容: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入账、保管、使用、维护和维修、借用、调拨、报废与处置、损坏、丢失及赔偿等。

第五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学校、各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一)校级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设立仪器设备分类分户账,办理仪器设备报增审核,调配全校各单位的仪器设备。

(二)各单位管理由本单位分管资产的领导负责。分管领导主持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包括仪器设备类资产报增的初审等。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经费购置、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章 计划和购置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各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提出购置计划的立项申请,明确经费来源,按照经费来源的不同渠道分类分级报批立项。

第八条  大型建设项目或成批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使用单位或承办单位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和购置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立项后,由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三章 验收和入账

第十条  严格执行到货验收制度。根据新增仪器设备的价值按以下方式进行验收:

(一)批量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各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二)批量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在安装调试后由供应商书面提出初步验收申请,供应商和项目负责人、仪器设备管理人、单位资产管理员进行初步验收,并在《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相应位置签字。初步验收合格后,再由供应商和项目负责人书面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校级验收申请。

(三)单价2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除执行常规验收流程外,还应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验收的内容包含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

(一)实物验收

1.核对发货标志及数量是否与运货单一致,外包装是否完好,如有破损要记录和拍照。

2.查对仪器设备的装箱单、产品合格证、说明书、操作手册、图纸、证明书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核对装箱单与采购合同是否一致并登记。

3.对主机和附件分类、逐件清点。仔细核对主机及零配件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编号等与装箱单是否一致,并做好记录。零配件不齐的,要写明箱号、品名、型号、规格、编号、应到与实到和缺少的数量等信息。发现数量不符的,不得签收,应要求供货商及时补足,同时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4.对于厂方负责安装的仪器设备,各单位验收人员应在到货后与厂方人员共同开箱验收,并按照上述实物验收的步骤做好验收记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前或自行开箱。

(二)技术验收

技术验收一般由各使用单位负责。主要是对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测,核验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大型精密贵重科学仪器设备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参与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1.严格按照仪器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和操作手册的规定程序进行安装和调试。

2.对照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检测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技术参数要求。

3.验收中,如发现仪器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技术指标不达标的情况,使用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商进行交涉,办理退货、更换、理赔等手续。同时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及时组织验收,原则上在供应商完全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如不能完成验收,应及时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所有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使用)人按入账流程登录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办理建账手续,按照计划财务处相应要求办理报账手续。所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必须有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固定资产报增单,计划财务处方准报账。

第十四条  无偿调入或无偿捐赠的仪器设备,都是学校的资产,均应办理验收手续,并按程序办理资产建账手续,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范围。

第四章 保管、使用、维护和维修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保管实行领用人负责制。领用人是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和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各使用单位要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使用率。除供本单位教学、科研使用外,要大力提倡实验室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共用,还应积极加入省内各高校或地区性的协作网络,并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外单位的化验、校验、加工、计量、计算等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并建立相应技术档案。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仪器设备使用后要及时做好登记,并作为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积极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仪器设备,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需维修的仪器设备尚在保修期内,由使用单位联系供应商维修;质保期满且具有维修价值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由使用单位或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维修。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维修范围主要为全校实验教学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维修仪器设备,由领用人通过资产维修系统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每台仪器设备的维修部位,所更换配件名称、数量、单价及所耗实际工时数等信息,报本单位领导审核。能快速处理的仪器设备小额维修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大额维修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安排维修。维修完成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审验维修效果。大型精密贵重科学仪器设备或稀有仪器设备的维修均应建立维修卡片,维修卡片应归入设备档案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维修费用据实报销,从各单位或学校维修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五章 借用与调拨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开具借条,并由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商借。借用单位应爱护所借仪器设备,并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对校外单位出借,确须出借的应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同意,且不能影响原使用单位正常工作,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凡已安装的固定设备及大型精密贵重科学仪器设备,均不外借。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在本单位内调动、调整,由本单位决定,并通过仪器设备管理系统进行内部调拨变动;各单位之间的调动,由调出单位通过仪器设备管理系统提出申请、打印申请单,经本单位领导及调入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变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人员异动或机构调整都应按照相应程序办理资产调拨手续。人员异动需在办理完相关资产调拨手续后方可办理人事异动手续,机构异动需在学校文件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由原单位与接收单位办妥资产交接手续。

人员异动情况包括:离退休、调出学校、出国(两年以上)、自动离职、停薪留职、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在岗离世以及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机构异动情况是指:经学校批准,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进行合并、分立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为做到物尽其用,各单位要积极做好积压、闲置、富余仪器设备的校内调剂使用工作。校内调剂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各单位要对拟调剂的仪器设备登记造册,经单位领导审查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先内后外的原则进行调剂。对暂时调剂不出去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回收,单独保管,单独建立账卡。

第六章 报废与处置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能达到应有技术指标的,或者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者无修理价值的,经技术鉴定后可进行报废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  凡申请报废仪器设备,须由资产领用人通过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填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其中大型精密贵重科学仪器设备要附专家鉴定意见),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批。

第二十九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零部件,一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回收处理。带有放射源的装置或者含射线装置的仪器设备报废须按有关规定特殊处置,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处置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各类仪器设备进行产权转移、变更或注销的行为。仪器设备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进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并负责组织办理与学校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相关的审查、鉴定、监督、报批、残值收入或转让收入上缴、废旧物资入库后的整理与调剂,以及帐、卡、物的注销等综合性管理工作。

第七章 损坏、丢失及赔偿

第三十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各单位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教育和仪器设备的管理,切实、有效地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件后,要立即报告,由当事人提出书面报告,事发单位要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已过,或陈旧仪器设备正在使用时发生自然损坏;

2.经批准,按照仪器操作规程试用新仪器,试行新的实验方法或进行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3.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  因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

2.不遵守制度,擅自拆卸、改装设备的;

3.尚未了解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技术性能,擅自动用设备的;

4.不负责任,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

5.私自拿出实验室或仓库而损坏、丢失的;

6.追逐打闹或擅自离开实验现场,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7.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三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

2.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

3.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

第三十七条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不只由一人承担责任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凡认定系主观原因造成学校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有关责任人或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赔偿:

1.损坏部分零配件,但该仪器设备经过修复能继续使用的,事故责任人以维修价格进行赔偿。

2.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无法修复的,按照仪器设备的已使用年限确认赔偿比例:1年以内,照原价赔偿;超过1年,按折旧价值赔偿;超过最低使用年限的,按原价的5%赔偿。

第三十九条  赔偿审批权限。凡赔偿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赔偿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单价在2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用具、设备称为低值耐用品。低值耐用品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申请报废、销账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类家具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已于2017329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南林发〔201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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