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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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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0-06-21 点击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物品,系指易燃、自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性及其他带有危险性的化学品。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学校给与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统一管理。各院(系、部、中心、所)应由一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实验室要有具体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是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级领导是职责是: 

  1、建立和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经常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3、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一旦由于危险化学品处理不当发生事故时,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八条 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领用人和保管人,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员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消防培训,并持证上岗,不得任意调换。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计划与采购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计划,必须按实验课程的实际用量,按月申报采购计划,经实验室主任签名,各二级学院(系、部、中心、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审核、汇总。剧毒化学品的计划,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应在当地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置由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派专人采购,采购员应亲自押运。外埠采购按公安和铁道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验收与存放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验收:危险化学品到货后,仓库保管员要及时按采购计划、品名、规格、数量进行核对,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对有问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入库,并及时向采购员报告。验收剧毒化学品,要穿工作服,戴好口罩、手套;验收易燃、易爆、氧化等化学品,不得穿带有铁钉的鞋子,要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要轻合轻放,严禁拖、拉、冲击和滚动。验收场严禁吸烟、进食。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藏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化学试剂的不同性质和不同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四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五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六条 对于剧毒化学品,这类试剂多是固体粉末,极易飞扬,遇酸及潮湿空气,容易分解,产生剧毒气体,对人身安全危害性极大,必须做好防毒、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1、宜储存于阴凉、通风、遮光的库房,且存放在专用、加双锁的货柜中。专用柜内,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具,专用柜外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 

  2、应与易燃、易爆、氧化、酸类等试剂隔离存放; 

  3、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在进行计算机数据的基础上,实行两本手工帐,保管员、记账员各管一本,对出、入库的药品要及时登帐。  

  4、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十七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第十八条 对放射性化学品,要有铅盒密封,单独存放于阴凉、干燥、平坦通风的库房内。 

  第十九条 存放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二十条 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双人双锁管理,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定期对仓库进行检查。一旦出现缺损丢失,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同时书面报告学校保卫处。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领用与报废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必须制定专人,凭《危险化学品领料单》,经实验室主任签名,各二级学院(系、部、中心、所)主管领导签名,送保卫处备案后,方可领取危险化学品。对剧毒、放射、易爆化学品实行双人领取、双人运输。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实验室对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并严格做好使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使用剧毒、易爆品时,教师必须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未用完的危险化学品,领取人必须当天送回物资设备仓库统一保管,不得私放在实验室。 

  第二十五条 仓库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剧毒、放射、易爆化学品领用制度,凭发料单,双人发货。 

  第二十六条 对变质、过期或剩余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废液、废渣,盛放过的容器,不得随意抛洒,由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送当地环保部门规定地点统一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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