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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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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0-06-21 点击次数:0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资效益,不断提高实验室装备水平,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条件,根据国家、省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与评估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学院(系、部、中心、所)根据教学或科研需要,必须新建、扩建或改建实验室的,不论经费来源渠道,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立项,实行项目制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的要求,要与学科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同时兼顾学校财力、物力的可能性。做到需要与可能相结合,投资与效益相结合,综合平衡,协调发展。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据准确、科学办事。应体现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要把握正确的经费使用方向,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作用,改善实验室装备条件,促进效益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立项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各学院(系、部、中心、所)应在每年10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填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表》,由所在各学院(系、部、中心、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经本学院(系、部、中心、所)学术委员会或教学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一式两份)。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实资处)汇总各学院(系、部、中心、所)的申报实验项目后,在12月底之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教学实验室由实资处会同教务处组织,科研实验室由实资处合同科技处组织。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报学校审批同意,由实资处根据下一年度学校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做出经费安排方案,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报送财务处。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中期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所在学院(系、部、中心、所)应根据学校评审意见,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实资处和实验室建设项目所在学院(系、部、中心、所)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全面管理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以及经费的合理使用,确保建设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一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督促项目执行情况及工作完成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内容需要调整时,应按申报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因故需要中途停建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并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 跨年度建设的项目,应当在每年度末向主管部门作出建设情况书面小结。 

第四章 项目验收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完成之后,应填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书》。由实资处会同教务处或科技处、实验室所在学院(系、部、中心、所)组织验收并进行效益考核。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与效益考核情况,是学校年终对于所属学院(系、部、中心、所)实验室工作考评的主要内容,并作为后期学校对该学院(系、部、中心、所)和实验室投资的参考依据。对于建设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目标、验收不合格,或者投资效益不明显或不提交效益报告的单位,学校将视情节减少或停止对其经费投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需要建设的实验室必须是学校批准或认可设置的实验室。如建设项目属于新建实验室的,应先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设置相应的实验室。 

  第十七条 因实验扩组,需添置少量一般仪器设备的,可以填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申购单》和《仪器设备验收登记表》,报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审批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共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6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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